一谈处罚就想中药饮片有豁免权,合适吗

总说化药管理体系不适合,却又找不出可以替代现有体系的方案。

在新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了处罚的最低下限,对于处罚力度大大提高。“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不足十万的,并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化药的处罚没有什么太大纷争,但对于中药饮片是否应该这样,网友意见不一。总体来说,两种观点。

一,中药饮片存在潜在不合格风险,不应与化药一视同仁。

二,中药现在口碑很差,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来拉回正途。

我们很清楚中药饮片存在于化药截然不同的特性,非工业性产物,意味着无法有个完全统一的性状、水分含量,乃至有效成分含量;粗加工,意味着无法保证微生物含量。但问题是现在中药饮片造假已经疯狂到了什么程度?

纸条染色冒充藏红花;冰片掺白蜡、白糖;炮山甲、桔梗片、猪苓片、小通草、白鲜皮中掺硫酸镁、明矾;海金沙中掺泥砂;劣质沉香中掺松香;冬虫夏草中加铁粉;用染料铁红将其他植物的根染色后冒充丹参;用染料铁黑将其他植物的根染色后冒充制何首乌;用金胺O将他种植物的树皮染色切丝冒充黄柏丝;用猩红将其他矿物粉末染色后冒充水飞朱砂。将淀粉或塑料染色,用模具成型,伪造冬虫夏草,用胭脂红将滇枣仁染色冒充酸枣仁。(本段引自《中药染色掺假的研究进展》)

有人说关于假药、劣药,生产企业难逃其责,应该罚,销售企业应该有豁免权。却忽略了药店对于药品有核对检查的职责。还有人说,一个过期的药品在货架上未取下,也要罚万,过于严重。一点都不严重,医院给病人用了过期药,要罚;药店出售过期药,当然也要罚。从事药品这个行业,本身就是刀尖上跳舞,不论是谁,都是万分谨慎小心。一些该做到的,却做不到,不存在什么情有可原的说法。要不然,国家也不会大力推广执业药师入驻药店的政策。如果起不到鉴别真伪的作用,雇用再多的执业药师,也只是流于形式。这种形同虚设的管理模式,必然会引发不良事件。

还有人说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化药模式不对,这点,我也同意。但有更适合的方案吗?都执行了这么多年了,还没摸索出一套更好的方案来,那就只好继续执行下去了。要说单个药企的呼声微乎其微,无法传达意见,那么所谓的中药协会、中医药协会呢?是不是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在民政部搜索“中药”,协会组织有个,民政部登记的有2个。

搜索“中医药”组织,社会组织有个,民政部登记的有8个。

这么庞大的社会组织数量,每次政府修订药品法规的时候,是否真的提出过自己的意见?每次到了执行的时候,觉得“中药特色,不能视为化药”。可该你们发声的时候呢?往往又不真正提出自己的意见。自己不努力搞出一个规则来,只抱怨别人的规则不适合,这种抱怨不具有建设性意义。

只有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分门别类的细致化提出不同意见,才是一个可行的路子。我们面对老板时都知道,“提出一个问题,要有三个解决方案等着老板来选”。到了法规提意见这里,我们也应该有这种觉悟。光抱怨高层制定政策没有结合实际经验,不具备可执行力。却又不把自己的切身体会分享出来,这样的隐忍态度对行业发展没有好处。

现在中药饮片的造假程度,轻微的处罚根本无法杜绝。我们不提倡以罚代管,但面对这种严峻形势,没有断腕求生的决心,难以实现行业的规范化。任何一次严惩,都是对行业的净化,只有消除那些低价值、高风险企业,才能保证整个行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声明:本文由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艾美达行业研究立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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