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点击上方蓝色 注1:Mc——一端设司机室、有一动力转向架支撑,另一端为铰接支撑且有贯通道及车间减振器的车辆模块;
注2:Tp——有一非动力转向架支撑,车顶设受电弓,两端均为铰接且有贯通道及车间减振器的车辆模块;
注3:=——连挂车钩;
注4:+——铰接、贯通道及车间减振器。
5.1.3 %低地板(全部客室通道地板面水平或坡度不大于6°)有轨电车车辆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应由多种模块组成,若需多编组重联运营,用户可与制造商协商解决。
5.1.4 加长车辆应按与之匹配的模块进行组合,其最大组合长度应符合道路交通的规定。
5.2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车辆主要技术参数
序号
名称
70%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
%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
1
车辆基本长度(mm)
≤
≤
2
车辆宽度(mm)
(或)
(或)
3
车辆高度(mm)
≤3
≤3
4
车内客室通道净高(mm)
高地板区≥
≥2
5
客室通道地板面高度(mm)
低地板区≤
≤
6
客室侧门口宽度(mm)
双开门
单开门
7
客室侧门口高度(mm)
≥
≥
8
转向架固定轴距(mm)
轮对式
≤1
≤1
独立车轮式
≤
9
车轮直径(mm)
(或)
~
10
车钩高度(mm)
≤
≤
11
受电弓工作高度(mm)
3~
3~
12
轴重(t)
≤11.5
≤12.5
注1:独立车轮轴距为同一转向架两端的两同心独立车轮所形成的同心轴线之间的距离。
注2:车体宽度不包含后视摄像头、后视镜、示廓灯。
注3:车辆最大高度包含车载储能设备。
注4:减速度条件为AW2载荷和车轮半磨耗状态及干燥、清洁、平直的轨道和额定电压下。
6 基本要求
6.1 车辆限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限界标准的规定,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相协调,地板面高度在任何使用情况下均不应低于站台面。
6.2 整备状态下的车辆自重不应大于规定值的3%。
6.3 车辆动力转向架的每根动轴或同心轴线上的测量轴重与该车的测量平均动轴轴重之差不应超过±2%(采用单个电机驱动单个车轮低地板车辆除外)。
6.4 车辆每个车轮的测量轮重与该轴或同心轴线上两轮的测量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4%(采用单个电机驱动单个车轮低地板车辆除外)。
6.5 新造车辆同轴或同心轴线上车轮直径之差不应超过0.5mm;同一动力转向架各轮直径之差不应超过1mm;同一非动力转向架各轮直径之差不应超过2mm。
6.6 车辆应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通过各曲线区段,并能够在规定的曲线区段进行两辆车的连接与分解作业。
6.7 车辆应设架车、吊车、复轨等位置及结构,其功能应符合车辆维护和救援的规定。
6.8 载荷工况
6.8.1 荷载工况宜采用以下类型:
空车载荷(AW0)——整备状态下的车辆自重与司机重量之和;
满座载荷(AW1)——固定座席满员的载重与空车载荷之和;
额定载荷(AW2)——可站面积按6人/m2(含固定座席满员)的载重与空车载荷之和;
超员载荷(AW3)——可站面积按8人/m2(含固定座席满员)的载重与空车载荷之和。
6.8.2 载客量AW2≥人,AW3≥人,载荷的设计人均重量宜采用60kg/人。
6.8.3 可站面积计算应符合建标的规定。
6.9 动态特性参数
应符合以下规定:
a)最高运行速度为70km/h,车辆的构造速度应高于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10%或10km/h;
b)倒车行驶速度不应大于10km/h;
c)牵车联挂速度不应大于3km/h;
d)平均加速度(在平直线上,车轮半磨耗,AW2载荷条件下):
——车辆速度从0加速到40km/h,不应小于0.95m/s2;
——车辆速度从0加速到70km/h,不应小于0.6m/s2。
e)牵引瞬时加速度:不应大于1.3m/s2;
f)牵引纵向冲动率:不应大于1.0m/s3;
g)制动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制动性能要求
序号
制动性能
常用制动
紧急制动1
紧急制动2
安全制动
紧急制动3
1
最低平均减速度a(m/s2)
1
1.1
1.2
2.2
2
最大响应时间t(s)
1.5
1.5
0.85
0.85
3
制动最大冲动限制(m/s3)
1.5
4
4
8
注1:所规定的车辆减速度,为在平直线上、良好的粘着条件、AW3载荷工况的环境下,车速从70km/h到0km/h的平均减速度。
注2:紧急制动1,为制动模式指令采用安全回路方式(如:司机安全警惕、门安全回路等)。
注3:紧急制动2,为制动模式指令采用司控器方式。
注4:安全制动为上述制动模式中的最高等级模式,可独立地、不受单一故障影响地操作。
注5:最大响应时间:自制动指令发生变化开始至达到设定减速度的90%为止的一段时间。
6.10 车辆内部噪音限值和测量方法应符合GB/T的规定。
6.11 车辆外部噪音测量方法应符合GB/T的规定;噪音限值为:停车时不应大于68dB(A),以70km/h速度运行时不应大于79dB(A)。
6.12 车辆上的各种设备冲击、振动水平应符合GB/T的规定。
6.13 车辆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能试验及限值应符合TB/T的规定。
6.14 车辆内部、外部电气设备防护应符合GB/T的规定。
6.15 车辆电气设备及电路的接地保护、绝缘保护、电气安全等通用规则应符合GB/T.1的规定;电路开关与控制所用电工器件应符合GB/T.2的规定。
6.16 车辆电气电路控制、调节、保护、供电所用的低压电子装置宜符合TB/T的规定。
6.17 车辆电气设备布线、接线规则宜符合TB/T的规定;电气配线应符合TB/T.1的规定。
6.18 车辆电气通信网络用电缆应符合TB/T.4的规定。
6.19 车辆动力学试验及性能宜符合GB/T的规定。
6.20 车辆车辆应采用不燃、低燃和无卤的阻燃材料,防火设计要求宜符合GB/T的规定;非金属材料防火要求宜符合TB/T的规定。
6.21 车辆应有相应的防腐、隔音、隔热、降噪措施,其表面处理及防腐涂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碳素钢车辆结构表面处理过程的表面粗糙度、清洁度等级、磷化处理、锈蚀除锈、表面处理技术应分别符合GB/T.3、GB/T、GB/T.1和TB/T.3的规定;
b)铝合金或需涂装的不锈钢车辆结构表面处理应采用机械预处理,铝合金车辆表面粗糙度(Ra)不应小于5μm,需涂装的不锈钢车辆表面粗糙度(Ra)不应小于1.6μm;
c)车辆防腐涂装底漆、面漆、涂料供货、涂装、阻尼涂料供货、涂装质量应分别符合TB/T、TB/T、TB/T.1、TB/T.5、TB/T和TB/T.6的规定;铝合金车辆结构防腐涂装所用防锈底漆中不应含有铁质颜料。
6.22 车辆密封性应符合GB/T—的规定,其中5.11.4水密封性例行试验按照15min进行防水试验。
6.23 车辆应符合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安全性(RAMS)的要求。
7 车体及车辆连接
7.1 车体
7.1.1 车体采用整体承载结构,车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车体结构在下列静载荷工况下,应力不应超过材料的屈服极限,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a)垂向最大工作载荷为1.3×g×mAW3。
注:mAW3为AW3工况垂向载荷(不包括转向架),单位为kg;g为重力加速度,单位为m/s2。
b)车钩连接处和/或防爬器区域纵向压缩载荷工况包括:
——车钩连接处和/或防爬器区域kN纵向压缩载荷与垂向载荷g×mAW0组合。
——车钩连接处和/或防爬器区域kN纵向压缩载荷与垂向载荷g×mAW3组合。
注:mAW0为AW0工况垂向载荷(不包括转向架),单位为kg。
c)车钩连接处纵向拉伸载荷工况包括:
——车钩连接处kN纵向拉伸载荷与垂向载荷g×mAW0组合。
——车钩连接处kN纵向拉伸载荷与垂向载荷g×mAW3组合。
d)在车辆端部模块规定位置抬车,载荷为1.1×g×(mAW0+mBE)。抬车时,其余模块支撑在二系悬挂支撑位。
注:mBE为端部模块转向架质量,单位为kg。
e)整车抬车工况:在规定位置抬起整个车辆,载荷为1.1×g×(mAW0+mBA)。
注:mBA为车辆所有转向架的质量,单位为kg。
f)支撑点移位抬车工况:7.1.1e)中规定的载荷工况应考虑各模块中一个抬车点相对于其他三个抬车点组成的平面垂直移位的情况。该抬车点相对于其余三个抬车点的垂直移位应取10mm。
注:d)、e)和f)在某些运营要求中,当抬车时不包括转向架的情况下,mBE和mBA设为0。
7.1.2 车体结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30年。
7.1.3 车体应采用防碰撞设计,以提高乘员安全和控制损坏程度。在平直轨道上一辆车以5km/h速度撞击相同类型的另一辆车,应无结构损坏。在平直轨道上一辆车以15km/h速度撞击相同类型的另一辆车,撞击车和被撞击车均不制动,被撞击车初始速度为零。撞击车和被撞击车质量均为整备状态下的车辆质量与50%座席乘客质量之和。撞击后,应保证车辆的客室结构无损坏。
7.1.4 车体承载结构材料
7.1.4.1高耐候钢、焊接结构用耐候钢材料应符合GB/T1的规定;优质碳素结构钢、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材料应分别符合GB/T、GB/T和GB/T的规定。
7.1.4.2不锈钢冷轧钢板材料应符合GB/T的规定。
7.1.4.3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应符合GB/T.1、GB/T.2和GB/T.3的规定。一般工业的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材料应符合GB/T的规定。
7.1.5 车体承载结构防雨
应符合TB/T的规定。
7.2 车辆连挂及模块连接
7.2.1 车辆模块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铰接装置及车间减振器,以满足车辆模块之间的连接与载荷分配,保证车辆顺利通过曲线段的要求。
7.2.2 车辆模块之间应设有贯通道,满足车辆通过曲线段和乘客通行的要求,以及方便车辆检修等工作的分解要求。
7.2.3 车辆模块之间设置的电气连接装置应能满足车辆通过曲线段时安全、可靠地工作,以及方便车辆检修等工作的分解要求。
7.2.4 车辆两端应设有车钩及吸能装置,保证两连挂车辆顺利通过曲线段,满足救援要求,对事故撞击具有一定等级的防护能力。
8 司机室
8.1 司机室布置应能保证司机有清晰的视野,可方便、安全地操作。
8.2 司机应能通过前窗及侧窗方便清晰地观察前方信号、轨道、轨旁设备、接触网(轨)等沿线的状况;通过监视装置随时观察客室内的状况;站停时,通过司机室外两侧后视装置应能清晰地观察整个站台及各车门状况;运行时,通过司机室外两侧后视装置应能清晰地观察车辆两侧及侧后方的交通状况。
8.3 司机应能清楚地观察和方便地触摸到司机室内各种操作手柄、开关、显示仪表、显示屏、信号显示灯、无线通讯话筒等设施。
8.4 司机室前窗、侧窗等应符合GB.2的规定;前窗玻璃应采用抗冲击型安全电热玻璃并符合TB/T的规定;侧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电热玻璃并符合TB/T的规定。
8.5 司机室应设雨刷器、遮阳帘。
8.6 司机室设置的司机座椅应具有能自由调整高度及前后位置、沿中心轴旋转、方便快速离开等功能。
8.7 司机室与客室之间应设隔门及隔断。隔门及隔断应有良好的透视性。隔门的净开宽度不应小于mm,高度不应低于1mm。
8.8 司机室内应有良好的密封性、保温性、防尘性;布线、雨刷器、前照灯等与车体的接口,以及司机室区域的车体均需密封;应设有防止清洗客室的积水渗入司机室内的结构。
8.9 司机室或其附近应设工具箱。
8.10 司机室应至少设1个灭火器,所处位置及固定方式应便于使用,其灭火能力应符合司机室环境要求。
8.11 司机室地板布应具有防静电、防滑、耐磨、防水的性能。
9 客室
9.1 客室内装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方便使用及维护、舒适性适度的规定。
9.2 客室内装及设施的防火宜符合GB/T的规定,并符合相关装修材料有害气体排放标准的规定。客室地板布应具有防静电、防滑、耐磨、防水的性能。
9.3 客室应根据车辆运用条件,设置足够数量的双开式客室门;与司机室相临处应尽量设单开式客室门;采用的塞拉门宜符合GB/T的规定;门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符合GB的规定。
9.4 客室门应有可靠的机械锁闭、故障隔离、紧急解锁、重开门等安全设计;应具有司机集中控制开关门和左侧、右侧开关选择,开门与牵引互锁,障碍探测,司机旁路控制,故障诊断、显示和记录,开(关)门时的声、光提示,以及开(关)门状态、故障隔离状态显示等功能。
9.5 客室窗应部分采用可上部开闭的车窗。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符合GB的规定。
9.6 客室应设置应急锤。
9.7 客室应设置乘客座椅,座椅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要求。
9.8 客室内应设置立柱、扶手等设施。
9.9 贯通道应具有安全性、防水性、隔热性、隔音性,以及使整车车内通透的性能。
9.10 客室应至少设2个灭火器,所处位置及固定方式应容易识别、安全可靠、便于使用,其灭火能力应符合客室环境的要求。
9.11 客室门、贯通道等客室内设施的布置,应满足在不大于30s时间内(含开关门时间)快速集中或疏散乘客上下车的需要。
9.12 客室应设置残疾人轮椅位置。
10 空调系统
10.1 客室空调制冷能力应符合GB/T的规定;司机室宜采用独立空调系统或专门的送风单元,司机室内温度、风量等应另行规定。
10.2 车辆应具有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的装置。
10.3 司机室应拥有比客室更适合长时间乘坐和操作且相对独立的空调环境。
10.4 车辆应依据环境温度设置车内采暖装置,其采暖能力应符合GB/T的规定。
10.5 空调制冷时,客室人均新风量不少于10m3/h(按AW2计),司机室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m3/h;仅采用机械通风时,客室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20m3/h(按AW2计),司机室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m3/h。
10.6 司机室应设有风量、风向可调的送风口。
10.7 空调系统应设有温度传感器,并应按相关标准或协定的温度控制曲线进行温度自动调节。
10.8 空调机组应符合TB/T的规定。
10.9 如果设有客室电热装置,应在各车体模块两侧的窗下均布,并应符合TB/T的规定。
10.10 客室电热装置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可根据需要分档控制启、停。
10.11 司机室电热装置应单独控制。采暖时,应保证司机腿部空间的局部温度高于其头部温度。
10.12 空调和电热装置均应具备相应的电气保护功能。
10.13 车辆空调系统应有可靠的排水、防水设计。
10.14 无隧道运营线路,车辆设置活窗的情况下,车辆可不设置应急通风功能。
11 转向架
11.1 转向架设计应符合模块化、标准化和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运行平稳性、足够的小曲线通过能力和运行安全性。脱轨系数、轮重减载率等安全性指标应符合GB/T的规定;运行平稳性指标新造车辆在空车状态不应大于2.5,在车轮踏面正常镟修前的空车平稳性指标不应大于2.75。
11.2 转向架分为动力转向架和非动力转向架,两者均可采用轮对式或独立旋转车轮设计,在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转向架宜具有最轻的总质量,固定轴距宜采用1mm、mm和1mm三种尺寸。转向架的性能和主要尺寸应与所选用轨道形式匹配,并保证相关部件在允许的磨耗限度内车辆能够以设计最高运行速度平稳安全地运行。
11.3 车轮宜采用磨耗型踏面,轮对或同心轴线上两独立车轮内侧距宜为mm(全线采用T型轨道时)和mm(有槽型轨道时)。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大尺寸直径车轮。采用独立旋转车轮转向架时正常的车轮镟修周期不应小于4.5×km,采用轮对式转向架时不应小于9×km。
11.4 转向架构架为焊接结构,设计计算和台架试验验证执行用户认可的标准并结合车辆实际的运行条件,构架强度计算和试验中均需考虑驱动装置、制动装置及其它构架附属安装部件的惯性力。用于焊接构架的钢板、锻件及铸件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可焊性、耐大气腐蚀性,构架焊接执行GB/T(全部)或其他用户认可的标准。构架设计寿命不应低于30年,在整个寿命期内不允许对构架主体进行结构性焊接修正。
11.5 转向架应采用橡胶弹性车轮,整套车轮应具有适宜的径向刚度和足够的轴向刚度,橡胶件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60×km或6年(先到为准)。轮箍的使用寿命,对于独立旋转车轮转向架不应低于50×km,对于轮对式转向架不应低于×km。
11.6 车轴、轴桥、短轴、弹性轮轮芯、扣环和轴箱体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0年,部件的强度和刚度设计计算和试验验证方法应符合用户认可的标准并需结合车辆的实际运行条件。
11.7 轴箱轴承组成应按用户认可的标准进行台架试验验证。轴箱轴承宜采用免维护自密封轴承,采用自密封轴承时的免维护周期不应低于60×km或6年(先到为准),采用非自密封轴承时免维护周期不应低30×km或3年(先到为准),轴箱轴承或独立旋转车轮轴承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km或15年(先到为准)。轴箱安装与拆卸结构设计应便于轮对或车轮橡胶件的更换。车辆运行条件有特殊的涉水要求时应采取防止轴承或轴箱进水的措施。
11.8 转向架应采用两级悬挂装置(不包括弹性车轮),且第一系悬挂部分占车辆总静挠度的百分比应在30%左右。转向架悬挂装置的设计参数应避免转向架与车体产生共振。
11.9 转向架相关设计结构应能够保证在第一系或第二系悬挂元件故障时,车辆在整个设计允许运行速度范围内的运行安全性。
11.10 转向架悬挂装置
11.10.1 第一、二系悬挂装置的结构及参数设计除满足运行平稳性要求外,还应确保车辆的柔性系数满足车辆动态限界及运行安全性的要求。相关结构应便于在不架起车体的条件下通过加垫等措施进行转向架弹簧高度和车辆地板高度的调整。悬挂元件的设计计算和试验验证需符合用户认可的标准。
11.10.2 钢弹簧、抗侧滚扭杆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0年;钢弹簧的免维护周期不应低于10年,抗侧滚扭杆的免维护周期不应低于60×km或6年(先到为准)。
11.10.3 悬挂元件用金属橡胶件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km或10年(先到为准),除了必要的因蠕变引起的尺寸调整外,金属橡胶件在整个寿命期内免维护。
11.10.4 采用空气弹簧作为二系悬挂装置的转向架应设有高度调整装置和紧急弹簧装置,空气弹簧和紧急弹簧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km或10年(先到为准)。
11.10.5 油压减振器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km或15年(先到为准),免维护周期不应低于60×km或6年(先到为准)。
11.11 驱动装置和制动装置
11.11.1 动力转向架的驱动装置宜采用全悬挂结构(架悬),以最大限度的减低簧下质量。驱动装置的相关零部件应按用户批准的试验规范进行设计计算验证和台架型式试验验证。转向架宜装设液压盘形制动装置和磁轨制动装置,磁轨制动装置应吊挂在轴箱体上且便于调整与磁轨与轨面之间的间隙,制动装置的热负荷能力满足整车各个制动级别下的制动减速度要求。
11.11.2 驱动装置齿轮箱体、大小齿轮、联轴器以及吊杆体等主要金属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0年。
11.11.3 齿轮箱大齿轮端轴承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km或30年(先到为准),其它齿轮箱轴承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km或15年(先到为准)。
11.11.4 齿轮箱和膜片式联轴器的免维护周期不应低于×km或10年(先到为准)。车辆有特殊的涉水要求时齿轮箱需采取特殊的密封措施,齿轮箱的免维护周期减半。
11.11.5 非全悬挂驱动装置的联轴器免维护周期不应低于60×km或6年(先到为准)。
11.11.6 齿轮箱润滑油更换周期不应低于20×km或2年(先到为准)。
11.12 转向架与车体的纵向连接强度,应满足转向架相对车体3g纵向加速度冲击的要求,相关部件的应力水平不超过相关零部件材料屈服极限的95%;在5g纵向加速度冲击条件下应保证转向架与车体不发生分离。牵引装置主要金属件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0年,金属橡胶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km或10年(先到为准)。
11.13 车体与转向架构架、转向架构架与轮对或车轮之间的连接应能满足整车起吊的要求,同时保证在最不利的条件下轮对与构架、转向架与车体之间不应发生分离。
11.14 在线路无润滑系统的条件下,转向架应装设液体式轮缘润滑装置。转向架适宜位置应安装防止轴箱和车轮轴承电蚀的接地保护装置。
11.15 车辆两端部转向架的外端适当位置应装设轨道扫石器。
11.16 转向架及轴箱等相关结构的设计应满足车辆不落轮镟修踏面的要求。
12 制动系统
12.1 车辆制动系统应至少具有独立又相互配合的电制动和摩擦制动两种基本方式,并应保证车辆在各种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当电制动失效时,摩擦制动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并应保证所需的制动力。电制动应具有优先于摩擦制动使用的功能,其中摩擦制动可分别采用空气介质或者液压介质,也可采用空液混合方式(摩擦制动里是由液压制动系统提供的,而其控制是通过压缩空气实现的)。
12.2 电制动中再生制动应优先于电阻制动。
12.3 摩擦制动应具有独立执行制动的功能和与电制动交替平滑转换的混合制动功能。
12.4 车辆还应设有独立的磁轨制动装置。
12.5 制动系统应具有防滑功能。
12.6 制动系统应具有为车辆运行控制提供常用制动、触发安全回路的紧急制动、最大减速度的紧急制动、安全制动及故障隔离等功能。
12.7 停车时,制动系统应具有自动施加保障停车安全的保持制动功能。
12.8 长时间停车,制动系统应具有在最大坡道、AW3载荷、最大风速条件下,保障车辆长时间不溜车的停放制动功能。实现该功能的制动装置,应采用弹簧施加的停放制动力,并应以机械方式传递制动力。
12.9 车辆应具有撒砂功能,可在恶劣气候条件下保持所需的黏着力,满足最大紧急减速度的要求,撒砂装置所用的砂子的质量和种类应依据试验或可比较的经验确定。
12.10 在最大紧急制动模式启动或另有规定的条件下撒砂装置应能自动启动。
12.11 制动系统应能给列车提供载荷信息的功能。
12.12 制动系统应具有可以对施加停放制动功能的基础制动进行辅助缓解功能。
12.13 制动系统应具有能提供列车是否处于辅助缓解状态的信息功能。
12.14 制动系统运行性能应能满足表3的规定。
表3制动系统的运行性能
常用制动
紧急模式1
紧急模式2(安全制动)
紧急模式3
等效减速度ae(m/s2)
1—1.2
1.1—1.3
1—1.5
2.5—2.8
响应时间不大于s
1.5
1.5
0.85
0.85
冲动限制(m/s3)
1.5
4
4
8
注:车辆的等效减速度应根据车辆的电制动力、摩擦制动力、车辆载荷、基础制动装置的热容量等情况确定最终的等效减速度要求。
12.15 制动模式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制动模式配置
序号
制动模式
电制动
摩擦制动
车轮防滑保护装置
载荷测量装置
撒砂或等效装置
磁轨制动
1
常用制动
√
○
√
○
○
—
2
紧急制动1
√
○
√
○
○
○
3
安全制动
—
√
○
○
√
√
4
紧急制动3
√
√
—
○
√
√
5
保持制动
—
√
—
○
—
—
6
停放制动
—
√
—
—
—
—
注:车辆应根据其使用条件确定不同的制动模式,作出必选(√),可选(○)不选(—)的选择。
13 牵引及辅助电源系统
13.1 高压电路
13.1.1 受电弓系统应符合受电装置与网线接触力为60N~N的规定,对于特殊的受流工况,接触力可根据实际工况进行调整。受电弓系统应具有应急升弓装置。
13.1.2 车辆高压电路应具有过电压及过电流保护功能,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13.2 牵引系统
13.2.1 车辆牵引系统应采用交流传动和1C1M控制方式,并应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牵引单元;当牵引单元数大于或等于4个时,宜采用1C2M控制方式。
13.2.2 各牵引系统单元输出特性,应符合车辆正常运行能力(见第4章~第6章)和故障运行能力(见13.1.6)的要求。
13.2.3 额定电压下,各牵引系统单元输出特性,应符合车辆正常运行能力(见第4章~第6章)和故障运行能力(13.1.6)的要求。当供电电压低于额定电压,各牵引系统单元输出特性可适当降低。
13.2.4 牵引系统应具有为车辆提供所需的牵引和电制动能力,对牵引和制动过程的防空转、防滑、冲动实施控制的功能,坡停启动、牵引系统故障检测与隔离等功能。
13.2.5 牵引电机宜符合TB/T的规定;牵引逆变器性能宜符合TB/T的规定;电阻制动宜符合TB/T的规定。
13.2.6 牵引系统应具有过电压和过电流保护功能。
13.2.7 车辆应具有的故障运行能力为:
a)车辆处于AW3载荷工况和动力损失1/4时,能够在最大坡道上起动并降速运营;
b)车辆处于AW3载荷工况和动力损失1/2状况时,能够在最大坡道上起动并运行到相邻车站,清客后返回车场;
c)一辆救援车辆(AW0)牵引一辆处于AW0载荷工况的无动力车时,应在最大坡道上起动并返回车场。
13.3 辅助电源系统
13.3.1 车辆辅助电源系统应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辅助供电单元和冗余备用的设置。
13.3.2 辅助电源逆变器输出特性,应与车辆的辅助交流负载和直流负载匹配,对蓄电池负载具有温度补偿功能。
13.3.3 蓄电池容量应符合司机室内照明、车内应急照明、头灯、尾灯、无线通信、广播等安全设备用电30min以上的规定。蓄电池装置应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箱体,良好的内部和外部通风环境。
13.3.4 车辆应配置与受电系统互锁的外接电源装置。当受电系统不工作时,外接电源应能为车辆辅助电源系统供电,满足蓄电池充电和交直流负载供电要求。
13.3.5 辅助电源系统应具有为车辆提供正常使用时的辅助供电、单元故障时的扩展辅助供电(空调系统负载需减半),蓄电池供电失效时的具有应急启动功能。
14 照明系统
14.1 司机室照明系统
14.1.1 司机室内部照度应符合地板中央照度为4lx~5lx,司机台面照度为7lx~10lx的规定。
14.1.2 在各种光源及相应设施条件下,司机室内照明应符合仪表显示、指示灯在日光及夜间无照明时,均应在mm距离处清楚看见其显示及读值的规定;应符合仪表显示、指示灯等司机室内所有光源的灯光,均不妨碍司机操作和对行车视觉信息观察的规定。
14.2 客室照明系统
客室内部应设置足够照度的照明装置,其照度应符合GB/T规定的客室照度、应急照明照度及其测量的要求。
14.3 车辆外部照明系统
14.3.1 车辆两端应设置外部照明。外部照明主要包括头灯、尾灯、转向灯、刹车灯、示廓灯等。
14.3.2 头灯应具有调节灯光强度(强光和弱光)、微调照射角度(水平与垂直方向)、首尾端转换功能,并应具有防水功能。
14.3.3 车辆头灯强光照度在紧急制动距离范围内不应小于2lx。
14.3.4 车辆外部其它灯光信号显示应符合道路交通的规定。
14.3.5 车辆的外部照明应参考公路交通车辆的配光标准。
15 控制及监控诊断系统
15.1 控制系统
15.1.1 车辆宜采用网络控制系统,与运行安全相关的控制除网线外还应有硬线冗余。
15.1.2 人工驾驶模式应具有以下功能:
a)确定车辆的可操作端位置(钥匙开关)功能;
b)运行方向选择功能;
c)运行模式选择功能;
d)司控器手柄应具有牵引、惰行、常用制动、紧急制动等的操作功能;
e)无人警惕功能;
f)可独立操作的安全制动功能;
g)由司机对全部辅助设备实施手动控制功能。
15.2 监控诊断系统
15.2.1 系统应有时钟、车辆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其故障的自动信息收集、记录、显示功能。
15.2.2 系统应有对辅助设备的控制功能。
15.2.3 系统应有故障信息识别、处理及指导功能。
15.2.4 系统应有故障数据的读出、分析功能。
15.2.5 主要子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功能。
15.2.6 系统操作应具有正常运行、驾驶员支持、维修支持、试运行测试模式的监控诊断功能。
15.2.7 系统应有通过显示屏进行系统时间设定、轮径设定、操作人员登录的功能。
15.2.8 系统应具有数据记录功能。该功能可根据需要增设数据记录,对车辆运行过程中涉及行车安全的控制指令及车辆状态信息进行实时记录,还可通过服务口进行数据下载,应由专门的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或事件回放。
15.3 控制及监控诊断系统其它要求
15.3.1 安全制动指令等级应高于系统的其它运行控制指令,车辆故障安全导向所自动施加的制动指令等级应高于系统的控制及监控指令。
15.3.2 系统通信网络传输功能应有冗余设计。
16 通信、广播及信息显示
16.1 无线通信
16.1.1 车辆应设置独立的无线通信系统。
16.1.2 无线通信系统应具有调度中心随时与本车司机进行无线通信联络的功能、调度中心通过本车广播系统对乘客进行播音的功能、本车司机与车站值班员通信、与车辆段运转室值班员通信的功能。
16.2 广播
16.2.1 车辆应设置广播系统。
16.2.2 广播系统应具有自动报站、司机对车内/外乘客广播、两端司机室对话、客室乘客与司机紧急对讲、预录制紧急广播、司机对广播控制、高级别广播优先等功能。
16.3 车内信息显示
16.3.1 车内客室各侧门上方应设行车路线、行车方向、行车及停车位置的信息显示装置。
16.3.2 车内客室应在旅客方便观察到的位置,设动态信息显示等装置。
16.4 车外信息显示
16.4.1 车外司机室端上方应设置终点站信息显示装置。
16.4.2 车外两侧应设置信息显示装置。
16.4.3 车外司机室端应设置鸣笛装置。
16.5 车内监控
车内应设置由司机室控制的客室监控系统。
16.6 监控系统
车辆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包含对司机室、客室、车辆前方轨道和车侧后视区域的监控。对视频监控数据的存储时间不应小于90天,满足公安部门的安防要求。
17 标记
17.1 车内应设置灭火器、客室门、贯通道、紧急对讲、电气柜、电热器等设施的安全标记,应设置残疾人轮椅区、车辆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编号等车内车辆标记。
17.2 车外应设置车辆编号、车辆方位、业主的车辆图标、架车位、吊车位、复轨位等车外车辆标记,以及设置车顶、车下各电气设施的安全标记。
17.3 车辆标记的图形、文字等宜符合GB/T的规定。
18 质量保证及运输
18.1 车辆应有一份质量保证计划,以保障符合RAMS规定的车辆如期交货和实现其周期寿命成本。
18.2 车辆应按其质量保证计划的规定,在相应的项目管理、设计、制造、装配、调试、试验、检查、培训、验收、售后服务等阶段中逐项实施。
18.3 车辆应有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期限的规定(易损、易耗件除外)。
18.4 车辆应有质量保证期限延迟的规定。
18.5 车辆的包装、运输应符合GB/T的规定。
19 试验
19.1 车辆应有试验计划(内容应详尽、具体、可操作)。
19.2 车辆应按试验计划进行相应的例行试验和型式试验,以及研究性试验。试验宜符合GB/T的规定。
19.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首辆车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设计生产时;
b)批量生产过程中经过重大技术改造时;
c)按已定型图纸生产的、但已中断生产时间过长时(如有必要抽样复查时);
d)按已定型图纸异地生产时。
19.4 车辆型式调整性试验最大里程应符合GB/T的规定;批量生产的车辆例行调整性试验里程不应少于km。
20 检查与验收
20.1 检查
20.1.1 车辆各零部件的制造、装配、调试等工序,应有完整的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20.1.2 车辆应有完整的例行试验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20.2 验收
20.2.1 车辆应按相关要求配备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试验设备等,分阶段进行验收。
20.2.2 首辆车应备有厂内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检查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运营现场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文件,分阶段办理出厂验收、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0.2.3 批量生产的车辆应备有例行试验检查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试运行合格最终文件,分阶段办理出厂验收、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车辆质保期满应备齐相关文件,办理最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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